完整的調查通常需要收集額外的文書證據,以及證人訪談,包括訪談申訴者及遭指控犯下違規行為的人士(被指控人) 必要時,執行董事會傳喚證人,要求他們證明或出示相關文件。
在某些情況下,委員會可能會推遲地檢署或市檢署要求的調查行動。 委員會也可能會與前開辦公室、公平政治實施委員會 (FPPC) 及其他政府機構進行聯合調查。 委員會的「調查中止及平行訴訟政策」載明了可推遲調查的某些情況和政策正當性。
開始進行全面調查後,委員會將會針對申訴做出最終裁決。 工作人員只會為道德委員會提供建議。
若完整調查顯示確實發生違規行為,執行董事可能會將事件定案,然後請委員會核准決議,要求被指控人支付行政罰金,或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若無決議,執法處處長可能會在執行董事面前進行合理根據訴訟程序。 若執行董事同意有合理根據認定違規情事確實發生,執法處處長即可在針對案情召開的公開聽證會上,就此事件在委員會面提起訴訟。
委員會也可因證據不足或其他原因而決定結案。 在適當的情況下,委員會可視案件事實寄發提醒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