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調查後,執法問題仍未獲解決或結案,執法處 (Enforcement Division) 得在全體委員面前啟動行政聽證會程序。 此市憲章 (City Charter) 中所規定之程序,目的在於確定被指控人是否違法;如果違法,則適用哪一項罰則。
執法聽證會手冊
執法處在諮詢市檢察官辦公室後,製作委員會的《執法聽證會手冊》(Enforcement Hearing Guidebook)。 這份資源提供有關道德委員會對於執法問題行政聽證會程序的相關資訊。 該手冊之目的,旨在提供管理此程序之規則的相關資訊給道德委員會、被指控人、幕僚及民眾,以便此程序能以有效率、公平且透明的方式進行。 除該手冊外,執法處已製作三份基本檢查表,匯整在聽證會程序的每一階段必須完成的步驟。 手冊及三份檢查表提供如下:
扼要概述執法聽證會程序
執法處處長向每位被指控人和執行董事發出合理根據報告 (Probable Cause Report),開始行政聽證會程序。 每一名被指控人可以書面方式應答,而後執法處可能提出其他證據或異議,以反駁任何此類應答。 執行董事得主動或依任一方之要求召開合理根據會議。 被指控人有權出席或由辯護人代表出席合理根據會議,且可提出證據或傳喚證人。 合理根據會議不開放民眾參與,除非被指控人要求公開召開。
執行董事隨後根據雙方在合理根據會議(如有召開)中所提出之文件與論點,發出建議的合理根據決定。 「若證據足以導致普通謹慎的人認為或強烈懷疑被指控人違法或造成違法事件」,則執行董事可提出合理根據發現建議。 執行規章第7(D)(1) 節。 若道德委員會認可執行董事有合理根據存在的發現結果,則委員會必須在其網站上以公開文件的形式刊載合理根據發現結果。
提出合理根據發現結果後,委員會將針對案情召開聽證會,以決定被指控人是否犯下違法行為。 被指控人有權出席或由辨護人代表出席開放大眾參與的聽證會。
舉行聽證會之前,委員會可能需要解決某些初步事項,例如證據開示聲請、證據的問題、取消個別委員參與該聽證會之資格。 委員會得指定個人(含委員會之委員)負責解決初步事項。
執法處及被指控人可在聽證會上傳喚證人、對委員會提出文件證據及進行言詞辯論。 委員會將在聽證會後投票決定違法情事是否發生。 必須有三名委員會委員投票認同違法情事確實發生,才能裁罰被指控人。 針對案情召開的聽證會結束後,所有委員會命令會登載在委員會網站上。
執法問題可以隨時(包括在聽證會的過程中)透過約定的和解內容解決。
如需與合理根據及針對案情召開委員會有關的詳情,請參閱道德委員會的執行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