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舉發者報復

繁體中文 English Filipino Español

三藩市市及縣在保護其政府機構完整性方面享至高利益。 為促進此利益,三藩市法律規定報告不當政府活動的程序,並另規定保護舉發者不因報告該等行為而可能面臨報復的程序。 舉發者保護適用於向具體列舉的市政府部門提交投訴以申請調查的市政府官員和員工 (以及在調查中合作者),以及向任何市政府主管提交投訴的市政府承包商及其員工 (以及在調查中合作者)。 因此,舉發構成「受保護活動」。

內容

禁止報復

《舉發者保護條例》嚴禁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對從事受保護活動的個人採取不利行動,其中,個人的受保護活動必須為不利行動的重要動機因素。

報復市政府官員或員工

對於報復 市政府官員或員工的情況,條例規定,所有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均不得因任何其他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善意參與某些受保護活動而對其進行解僱、降職、停職或採取其他類似的就業相關不利行動。 條例在此情況下將受保護活動定義為包括以下內容:

  • 向主計處的舉發者計劃、道德委員會、地區檢察官、市檢察官或投訴人所在部門提出投訴以申請調查,指控市政府官員或員工進行不當政府活動、濫用城市資金、導致政府服務的品質和交付上的缺陷,或有浪費且低效的市政府做法,或指控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進行與市政府合約有關的非法活動;
  • 嘗試提交上述投訴,但未提交給適當的市政府部門或官員,且此錯誤並非出於惡意;或
  • 提供與上述投訴調查有關的資訊,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報復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

對於報復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的情況,條例規定,任何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均不得因為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進行某些「受保護活動」,而採取終止與市政府承包商的合約,拒絕讓市政府承包商提供承包的服務,要求市政府承包商解僱、降職、停職其員工,或對任何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採取其他類似不利行動。 條例在此情況下將受保護活動定義為包括以下內容:

  • 向市政府機構的任何主管提出投訴,指控市政府官員或員工進行不當政府活動、濫用城市資金、導致政府服務的品質和交付上的缺陷,或有浪費且低效的市政府做法;
  • 向市政府機構的任何主管提出投訴,指控另一個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進行非法活動、濫用城市資金、導致政府服務的品質和交付上的缺陷,或有浪費且低效的市政府做法;提
  • 供與上述投訴調查有關的資訊,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受保護活動

無論是在市政府官員和員工的背景下,或是市政府承包商和承包商之員工的背景下,法律規定的受保護活動均指報告具體列舉的問題類型,定義如下

  • 「不當政府活動」指違反聯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規或規則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管理競選活動籌資、利益衝突或政府道德法令的法律、法規或規則之行為;或因市政府官員或員工未履行其職務而對公共衛生或安全造成危險之行為;但不包括已有其他救濟措施的雇用行為;
  • 「濫用城市資金」是指將城市資金用於市政府指示之外的任何用途;
  • 「政府服務的品質和交付上的缺陷」是指根據任何法律、法規或政策或者根據市政府合約或補助金要求必須履行但未能履行服務;
  • 「浪費且低效的市政府做法」是指在不損害公共衛生或安全,或降低政府服務品質的情況下,可以取消的城市資金支出;以及
  • 「非法活動」是指違反聯邦、州或地方法律、法規或規則之行為,包括但不限於違反管理競選資金、利益衝突或政府道德法令的法律、法規或規則之行為;或因市政府官員或員工未履行市政府合約規定之職責,而對公共衛生或安全造成危險之行為。

道德委員會管轄權

對於報復上述受保護活動之指控,道德委員會保留展開調查的管轄權。 上述具體列舉之類別以外的基本投訴之報復指控,委員會並無調查管轄權。 例如,員工因提出有關工作場所騷擾或歧視的基本投訴而面臨報復時,市政府人力資源部門的公平就業機會 (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EEO) 部門保留調查任何報復行為指控的管轄權。

道德委員會保留投訴管轄權的另一個要求是,投訴必須在被指控的報復發生日起算的兩年內提出。

提出申訴

若想提交指控報復的投訴,請填寫我們的投訴表或致電委員會,要求與值班調查員交談。

若要投訴指控市政府官員或員工進行不當政府活動、濫用城市資金、導致政府服務的品質和交付上的缺陷,或有浪費且低效的市政府做法,或指控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進行與市政府合約有關的非法活動,請聯絡主計處的 舉發者計劃

證明報復

為證明報復案件成立,道德委員會必須有證據優勢,證明投訴人參與受保護活動是導致對其採取就業相關不利行動的最重要動機。 受指控人若能透過優勢證據證明,無論投訴人是否參與受保護活動,他/她都會採取同樣的就業行動,則受指控人可反駁此主張。

現有救濟措施

如果委員會發現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在得知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進行受保護活動後,對其採取不利行動以非法報復,則委員會可以:

  • 對採取不利行動的市政府官員或雇主處以5,000美元的行政罰款
  • 命令取消對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採取的報復性不利行動,但需遵守憲章的預算和承包條款;
  • 特定情況下,根據憲章A8.341條款,將此事項提交公務員委員會進行紀律處分。

除這些救濟措施外,任何認為自己受到報復的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可對採取不利就業行動的市政府官員或員工提出民事訴訟。 根據《舉發者保護條例》,加州審判法院可判處最高10,000美元的民事罰款。

如果委員會發現市政府官員或員工在得知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進行受保護活動後,對其採取不利行動以非法報復,則委員會可以:

  • 對採取不利行動的市政府官員或雇主處以5,000美元的行政罰款
  • 命令取消對市政府承包商或市政府承包商之員工採取的報復性不利行動,但需遵守憲章的預算和承包條款;
  • 特定情況下,根據憲章A8.341條款,將此事項提交公務員委員會進行紀律處分。

We are continuously increasing the number of translated pages on this site. Materials on this website that are not currently translated may be translated upon request. Contact us to provide feedback on this page.

Estamos aumentando continuamente el número de páginas traducidas en este sitio. Los materiales de este sitio web que no están traducidos actualmente pueden traducirse previa solicitud. Contáctenos para proporcionar comentarios sobre esta página o solicitar traducciones.

我們正在不斷增加本網站翻譯頁面的數量。本網站上目前未翻譯的資料可根據要求進行翻譯。聯絡我們以在此頁面上提供回饋或要求翻譯。

Patuloy naming dinaragdagan ang bilang ng mga isinalin na pahina sa site na ito. Ang mga materyal sa website na ito na hindi kasalukuyang isinasalin ay maaaring isalin kapag hiniling. Makipag-ugnayan sa amin para magbigay ng feedback sa page na ito o humiling ng mga pagsasal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