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主任與被投訴人可隨時洽議和解以免採取執法行動。 和解方案一般會記載在有關規定、裁決書或法令上,通常要求被投訴人支付行政罰款或採取其它補救措施。 和解必須獲道德委員會全體成員通過,方可生效。
若委員會通過,和解解決投訴中針對被投訴人的所有法律事宜及實際情況。 被投訴人必須在委員會面前同意放棄他們在任何行政聽證會上應享有的權益,這是和解的一部分。
若和解通過,委員會不會對投訴採取更多行動,除確保遵守和解條款。 如果和解不通過,執行部可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例如:重新洽議不同的和解方案,準備合理根據訴訟等)。
對於任何已達成和解的定案,如果被投訴人無法遵守法規、裁決書以及法令的有關條款,委員會可能重啟投訴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