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委員會對涉嫌違反本市公開紀錄和會議法的事項作出裁決,該法編纂於三藩市《陽光條例》中(《行政法》 第 67 章)。).
大多數陽光條例事項是由陽光條例專責組 (Sunshine Ordinance Task Force) 移交給委員會處理。
委員會已為處理此類移交案件制定兩項程序,其與委員會的正常執行程序不同。 這些程序於委員會執法規章第十條中規定。
第10 (B) 條聽證會涉及市政府官員和員工 (非民選官員或部門主管) 的受指控違規行為,以及民選官員或部門主管的非故意違規行為。 在第10 (B) 條聽證會中,被指控人有責任藉由優勢證據證明其本人並未違反《陽光條例》。 委員會工作人員不會在該等事項上準備任何分析。
第10 (A) 條聽證會涉及民選官員或部門負責人故意違規的指控。在第10 (A) 條聽證會中,投訴人必須以優勢證據證明被投訴人故意違反《陽光條例》。有別於第10 (B) 條程序,委員會工作人員會進行獨立調查,並針對解決方案提出建議和報告。道德委員會不受工作人員之建議約束。
個人亦能向道德委員會提交投訴,指控民選官員或部門主管故意違反《陽光條例》。該等投訴將根據第10 (B) 條程序處理。 然而,投訴人通常必須先通知地區檢察官和/或檢察長,說明市府官員或員工未能根據陽光條例專責組裁定令提供公共紀錄。 如果地區檢察官和/或檢察長不採取行動,提出公共紀錄請求者可直接向委員會投訴。 請聯絡委員會工作人員以了解更多詳細資訊。
一般而言,道德委員會將推遲聽證任何待陽光條列專責組或其任何委員會處理的事項。 (請參閱 (《行政法》 第 67.35 (d)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