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申訴後,委員會工作人員會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是否有理由相信確有違法情事發生,以便進行全面的調查。 工作人員可能會檢閱文件並訪談申訴者、被指控人及其他任何證人。
初步審查完成後,執法處處長會在執行董事的同意之下,依據下列幾種理由,決定沒有必要針對申訴進行調查:
- 可信的證據明確反駁指控;
- 指控內容並非違反委員會有權處置的法律;
- 申訴事項無具體指控;
- 申訴書中的指控內容正在進行調查,或已解決。
若沒有必要針對申訴進行進一步的調查,執行董事會駁回申訴,且不採取進一步的行動,但工作人員可:
- 告知申訴者此決定;
- 發出提醒函給被指控人;
- 將申訴案移交給另一個機構妥當處置。
若執法處處長在初步審查後有理由相信違法情事確實發生,申訴案會被送交給地檢署及市檢署,他們有十個工作天的時間可以審查申訴案,以決定是否繼續進行調查。
在接獲地檢署及市檢署辦公室皆不自主繼續進行調查的通知後,執法處處長會在14天內告知申訴者 (1) 委員會針對申訴案採取的行動,以及 (2) 申訴案的後續處理事宜。
依據舊金山憲章第C3.699-13(a) 節的保密限制,除非有進行調查的必要,否則委員會工作人員無法向申訴者或任何民眾提供申訴案狀態更新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