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金山道德委員會正式通過,2017年1月23日
當道德委員會收到另一具有相同職權行使這些法律之政府機構,要求對提出違反舊金山競選財務、遊說、利益衝突或政府倫理法規之申訴中止行政調查時,委員會幕僚將配合要求如下:
- 應市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之要求,幕僚將中止其行政調查90個工作天。 90個工作天後,除非執行主管另有決定,幕僚將繼續進行其行政調查。
- 應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 (Fair Political Practice Commission, FPPC) 執行主管之要求,幕僚將先尋求與FPPC聯合調查,擔任共同公訴人。 如果聯合調查及共同公訴人遭到否決,幕僚將中止其行政調查90個工作天。
執行主管保留拒絕任何因充足理由要求中止行政調查的權利。
政策背景及制定之理由
州及地方法律提供行政、民事與刑事救濟,以解決違反本市之競選財務、遊說、利益衝突及政府倫理法規等情事。 視事實基礎、犯罪程度以及申訴的複雜度,道德委員會、市檢察官、地區檢察官或者州管理機構,可能同時具有遭指控違反各項法律之情事的調查及懲罰管轄權。
道德委員會具備各項行政執行權。 行政責任甚為嚴格;只有在發生違反行政法規時才產生行政責任。 為了行政執法,幕僚無須考慮違犯者對其所違反之法律或法規瞭解之程度。 行政聽證機構(例如道德委員會)根據證據優勢標準,相對的可快速決議遭指控違反行政法之情事。 亦即,委員會確定極可能發生違法情事的時機。 事實上,擁有行政執行職權的道德機構通常被比擬為「交通警察」;因為,他們可以極其迅速地處以罰金並發出法遵命令,並且能進一步遏阻更嚴重的違法情事。
民事責任也同樣嚴格;市檢察官辦公室無須證明意圖來證明違法情事。 市檢察官必須向州法院就違法情事提起訴訟。 相較於行政聽證機構,州法院有範圍較廣泛的衡平法管轄權,可以針對複雜案件訂定合適的救濟方式。
另一方面,刑事責任是透過某一程度的意圖引發的。 地區檢察官辦公室也必須向州法院提起訴訟,但其檢察官必須遵守加州及美國憲法之規定收集證據和起訴案件。 刑事責任要承擔更嚴厲的懲罰後果,最高可處以監禁;因此,地區檢察官必須排除合理懷疑,證明確有違法情事。
舊金山有數個政府辦公室對於本市的競選財務、遊說、利益衝突和政府倫理法規等個別方面握有職權。 因此,舊金山訂有廣泛的救濟措施以懲罰並遏阻這些違法情事。 可惜的是,當提出違法指控時,市檢察官、地區檢察官以及道德委員會歷來都是依序而非同時進行調查;此舉導致案件決議無時效性、救濟措施效率不彰且不合時宜、受管理的族群具有不確定性,以及公共課責性低落。 本備忘錄勾勒舊金山道德委員會關於中止行政執行調查的法律架構與歷史實務,針對平行訴訟分析政策理由,並提出一項新政策之建議,做為將來的調查中止與平行訴訟之指導。
法律架構與歷史實務
《舊金山市憲章》要求委員會「立即……將 [any] [任何]其掌握的,有關遭指控違反[委員會管轄權內之任何法律] [of any law within the Commission’s jurisdiction] 之申訴或資訊轉發給地區檢察官及市檢察官。」舊金山市憲章第C3.699-13(a) 項收到申訴或資訊後十個工作天內,地區檢察官及市檢察官必須書面告知委員會,是否他們已開始或準備針對該申訴展開調查。 Id.
實務上,如果執行主管有理由相信確實發生違法情事,憲章中的這一項要求幕僚將所有申訴提交給地區檢察官及市檢察官。 地區檢察官及市檢察官希望幕僚在這十天的回應時限內中止其行政調查,但是市憲章或市府法律並未規定幕僚在此期間中止其行政調查。
如果市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決定針對某一道德申訴進行調查,歷來任一辦公室都會要求幕僚中止其行政調查,直到市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的調查得出結果為止。[1] 幕僚通常都會遵從他們的要求;然而,我們不知道是否有任何方針或其他指導說明此舉背後的理由,也沒有資訊指出是否這類的要求曾經被拒絕。 2016年年末,幕僚瞭解到,市檢察官及地區檢察官的做法是,如果他們得知加州公平政治實踐委員會 (FPPC) 將對該申訴進行調查,他們就不會展開調查。
平行訴訟的政策理由
任何行政執行工作的重點在於儘可能有效率且有效地利用政府資源,以便及時懲罰違法者、適時收回公共資金並預防將來再發生不當行為。 當管理機構收到有必要調查複雜的舞弊或競選財務違法情事的申訴時,管理機構有義務採取全面性的救濟措施,解決這些違法情事並遏阻將來再發生。 然而,委員會的某些最陳年的案件已被中止達數月甚至數年之久,而市檢察官或地區檢察官則對相同的違法指控進行調查。 截至本備忘錄完成之日止,九月份我們與兩間辦公室的檢察官開完會議後,除兩起案件外,其餘案件均退回委員會進行行政調查。 委員會幕僚現在被安排的工作是,收到初步申訴幾個月(甚至是幾年)後進行可能重複的[2] 調查工作,為的是建立自己的案件。 另外,有明確的政策與做法將之付諸平行訴訟,可能可以顯著地提高委員會的執行成果。
考量到本文件,我們將「平行訴訟」稱為重疊的刑事與民事或行政執行活動,其針對的是相同或相關方且處理相同或相關的一系列行為。 這類重疊的活動可以同時或按順序進行。 這些活動包括為獲得刑事制裁、民事懲罰、禁制令、法規遵循命令或充公收回所採取的執法行動,以及針對執法(包括調查工作)的訴訟預備活動。
可以理解的是,平行訴訟需要刑事與民事或行政檢察官彼此相互溝通、合作及協調。 再者,共同合作同步調查事件,需要有堅定的承諾並遵守道德,同時要顧及正當法律程序。 例如,《加州刑法法典》第939.21(b) 條,禁止政府檢察官披露大陪審團審理的事件。 此外,行政與民事的證據開示程序不得當做為了進行刑事調查而獲取資訊的托辭;因為授權令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考量會防止執法者自行獲取相關資訊。 民事檢察官應確保刑事檢察官瞭解任何保護令或資訊使用的其他限制。
平行訴訟不能保證可以總體解決,甚至不能保證同步裁決各項調查案件。 事實上,許多政策理由都支持延後行政裁決,直到刑事指控得到判決。 例如,不能挾刑事訴訟做為威脅,以取得民事和解,反之亦然。 考量到速審速判之故,刑事訴訟程序通常優先於行政審判。 刑事制裁通常更具有實質的威懾作用,也更具懲罰效果;同時,在往後遇相同問題的民事案件中,刑事案件的判決往往可以用來支持政府的立場[3]. 但是,這些政策考量並不與平行調查訴訟程序的政策理由相衝突。 事實上,進行平行調查能確保,案件不會因為任何案件裁決延遲而有所損害;因為所有證據都是在證據失效前、被銷毀前或被遺忘前即已收集完成。
[1] 市檢察官通常調查可信的違反市府人事規定之情事;地區檢察官則通常調查可信的違反州與地方刑法之情事。
[2] 無可否認的,地區檢察官提供幕僚一部分在刑事調查期間收集到的證據,確實有此實例。 但是該地區檢察官拒絕在定罪前提供與指控有關的資訊,並保留某些其認為過於敏感而不適合披露的資訊。
[3] 這項一般規則有部分例外。 例如,如果違犯者的資產有不當使用之虞,而時效已經逼近,或者違犯者已進入破產程序,刑事檢察官與民事檢察官可能希望能同步而不是依序解決他們的案件。